蘆思特六合民宿(以下簡稱乙方)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06年7月21日觀宿字第1060600630號函公告修正訂定「蘆思特六合民宿訂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審閱期為1日,為維護您的權益,請務必詳閱本辦法,完成訂(住)房(以下簡稱甲方)之客人,均視為雙方同意本辦法條款各項所述,茲為訂房事宜本辦法條款如下:
- 以網際網路、電話、傳真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訂房者,接受訂房時,應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即時通知訂房者。
- 甲方應告知乙方預定住宿之期間、所需客房房型、數量、訂房者(或住房者)及連絡方式。
- 乙方於確認活動房型資訊及有無空房後即將確定住宿期間、房型、數量及房價,並應依第一條約定及時通知甲方者,且非經甲方者同意,不得變更。
- 乙方無電梯,行動不便甲方及年長者請考量後下訂。
- 乙方無停車場及接送服務。駕駛車輛建議可參考民宿周邊之收費停車場。
- 本辦法之房價說明如下:
- 以線上訂房系統訂房者依訂房系統之價格。
- 若為電話訂房或即時通訊軟體訂房者依乙方官網公告之價格。
- 房價皆含稅金及服務費,乙方除提供住宿外,尚包括以下:
- 1樓大廳開放時間07:00至22:00,民宿可24小時自由進出。離開房間時,請隨手將房門鎖上,貴重的物品請自行小心保管;退房時,請務必繳回房門的門禁卡或鑰匙。房卡請妥善保管,如遺失須賠償(工本費300/張),需要額外房卡可至櫃台借取(需押金300/張)。
- 早餐(雙人房為2客,四人房為4客)免費提供,如不享用恕不退費。。
- 盥洗用具(牙刷、牙膏、沐浴乳、洗髮精)。
- 無線網路。
- 甲方入住時間為當日15時至22時,如提早至民宿放置行李,須提前告知乙方。
- 甲方退房時間為隔日11時前(逾時每半小時加收200元,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算)。若逾預定入住當日00時00分後入住則視為當日11時前退房
- 甲、乙雙方應於入住當日上午12時前,向對方確認住房。
- 乙方應確保甲方入住期間客房合於使用狀態,並提供各項約定之服務。非因甲方之事由致客房設備故障者,甲方得請求乙方立即為妥適之處理或更換房間。若當日已無空房可供更換房間,則以雙方合議同意後之方式處理。
- 甲方應注意並遵守乙方之管理規定,使用乙方各項設施,如因故意或過失破壞或損毀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付款方式
- 國外訂房僅接受信用卡線上刷卡方式支付房價及定金(無接受國外匯款)。線上刷卡接受VISA、Master Card、JCB、銀聯卡等信用卡組織。
- 國內訂房接受線上刷卡、ATM/WebATM轉帳、各金融機構臨櫃辦理匯款、電子支付等方式支付房價及定金,入住時您可以使用信用卡(VISA、Master Card、JCB、銀聯卡、國旅卡)、電子支付或現金支付餘額。
- 匯款後請來電告知帳號後五碼,以便確認訂房成功。(網路平台完成訂約訂房後以平台通知為主,不另通知)。
- 匯款銀行代號及帳號:臺灣土地銀行(005),帳號054-215-001469。
- 電子支付:臺灣pay、街口支付、全支付、LINE pay、Apple Pay、icash pay、easy wallet悠遊付。
- 線上刷卡手續費
- 本民宿採用藍新金流線上刷卡服務。匯率計算、結帳幣別及支援外幣種類依藍新金流公告為準。
- 信用卡線上刷卡手續費:
- 1.國外刷卡:10%
- 2.國內刷卡:5%。
- 3.銀聯卡:5%
- 信用卡線上退刷手續費:同線上刷卡手續費
- 定金
- 乙方定金之收取,依照觀光局頒佈《定型化契約》規定,並依法令規定比率進行取消訂房之扣款如下:
- 定金收取:
- 甲方預訂房後應於訂房後3日內繳付定金。如需延後付款請來電告知乙方;若甲方未於三日內付定金,房型將不予保留,並取消訂房。
- 繳交訂金後之房型保留至入住日前一星期,房價扣除定金後之餘額請於入住前一星期繳清,未繳清者房型將不予保留,並取消訂房。
- 甲方定金繳付金額為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三十。
- 甲方預定住宿日為三日以上之連續假日前夕及期間,定金則為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五十。
- 取消訂房扣款
- 甲方住宿日當日取消訂房或未通知取消者,乙方不退還已付全部定金。
- 甲方於住宿日前第一日內取消訂房,乙方扣房價預付定金金額80%後退還甲方。
- 甲方於住宿日前第二日至第三日內取消訂房,乙方扣房價預付定金金額70%後退還甲方。
- 甲方於住宿日前第四日至第六日內取消訂房,乙方扣房價預付定金金額60%後退還甲方。
- 甲方於住宿日前第七日至第九日內取消訂房,乙方扣房價預付定金金額50%後退還甲方。
- 甲方於住宿日前第十日至第十三日內取消訂房,乙方扣房價預付定金金額30%後退還甲方。
- (甲方於住宿日前第十四日前(含第十四日)取消訂房,乙方扣房價預付定金金額0%退還甲方。(或可延期半年以一次為限)
- 如遇天災(如地震、颱風)導致交通中斷無法前來,經主管單位發佈之訊息,可退還甲方定金100%(或可延期半年,以一次為限)。
- 若因颱風交通受阻而導致無法離開,滯留乙方期間之住宿以原價六折計算。
- 繳交訂金後之房型保留至入住日前一星期,房價扣除定金後之餘額請於入住前一星期繳清,未繳清者房型亦將不予保留,並取消訂房。
- 若甲方訂房後要求變更住宿日期、住宿天數、房型、房間數量,經乙方同意則不需支付因變更所生之費用。
- 若原預訂住宿日期變更後之日期適逢為非優惠時段(如假日、連續假期、春節期間或其他活動房型),則房價依非優惠時段房價收費,已繳清者須補足差額。
- 甲方訂房後無法履行訂房管理辦法時,應即通知乙方。
-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訂房管理辦法者,乙方得請求約定房價總金額一倍計算之損害賠償;其因乙方之故意所致者,甲方得請求約定房價總金額三倍計算之損害賠償。
- 甲方證明受有前項所定以外之其他損害者,得併請求賠償之。
- 甲、乙雙方有其他更有利於甲方之協議者,依其協議。
- 因停班停課、須乘坐之交通航班停駛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甲、乙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契約無法履行者,乙方應即無息返還甲方已支付之全部定金(或預收房價總金額)及其他費用。
- 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甲方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 乙方對甲方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並負有保密義務,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契約關係消滅後,亦同。
- 本管理辦法滾動修改於官網公告不另通知,如有其他未約定事項,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 爭議之處理
- 乙雙方就本契約有關之爭議,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
-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高雄市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